「日盛美亞高科技基金」將於97/11/19合併至「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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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9 17:00:00)

主旨:

日盛投信經理之「日盛美亞高科技基金」與「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合併事宜公告。

說明:

一、主管機關核准函日期及文號:金管會中華民國97 年10 月27日金管證四字第0970057786 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

基金經理人:許倍禎

投資策略:

(一)日盛投信國際投資部結合海外投資顧問公司的研究資源,觀察總體經濟情勢、考量各國政府抗暖化政策,並評估各國抗暖化產業之發展潛力與投資價值,分析抗暖化相關企業的經營狀況,納入投資組合,並定期追蹤、調整至最適當之配置。

(二)採用由下而上方式選擇投資標的

1.投資範圍定義:依據抗暖化相關企業定義篩選投資範圍,包括(1)再生能源:太陽能、生質能源、風力及其他再生能源項目(如氫能源使用、燃料電池)等;(2)水資源:水力、用水淨化處理、水資源規劃與廢水處理、水資源基礎建設、水力設施與水資源公用事業等;(3)節能:LED(發光二極體)、節能設備和顧問服務、高效能傳輸及配送以及節能運用等;(4)環境污染控制:都市或住民廢棄物處理、工業廢棄物處理、有毒廢棄物處理、廢棄物再生利用、廢棄物回收處理、空氣過濾及清淨、淨煤處理等;(5)其他抗暖化新興產業:綠色環保建築、油電環保車輛等相關企業。

2.量化股票篩選:運用絕對價值及相對價值進行股票篩選,絕對價值方式乃依據本益比、股價現金流量比及股價淨值比判斷股票價值;相對價值方式乃依據公司股價歷史狀況、相對應股票市場及相對應部門判斷股票價值。

3.質化股票篩選:依據公司市值、流動性及質化分析(分析公司競爭力、公司產業地位等)選擇約300 檔個股,透過海外投資顧問公司分析師實地考察與評估分析。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日盛美亞高科技基金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合併目的

冀望透過同屬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股票型基金的合併,提高單一基金資產管理之規模經濟,使基金之相關費用得以降低,以減輕受益人的相對負擔,提昇基金經營效益,亦可使日盛美亞高科技基金之研究或管理資源得以更形集中於存續之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以有效提高資產管理效益,使資產能更有效且充份之運用。在維護受益人權益、且減低對股票市場影響的情況,達成降低營運成本、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基金操作績效,進而強化公司整體競爭能力的目的。惟存續基金日盛全球抗暖化基金之投資範圍及方針與日盛美亞高科技基金有較大差異,且經理費亦較高,但基金合併之轉申購總金額等同買回總價金,對受益人權益無損,合併與否,投資人仍應審慎評估之。

(二)預期效益:

1.避免基金清算影響受益人申贖權益,並撙節其資金運用成本

2.降低成本,提升企業經營管理競爭力

3.強化研究品質與操作績效,為受益人創造更多肯定與期待

五、合併基準日: 97 年11 月19 日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